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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9-25 11:5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形成支撑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科技力量,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广西实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围绕“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新要求,落实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进一步全面提升广西可持续创新能力,强化各高新区、园区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的统筹承载能力,突出绩效导向及结果应用,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评估、附则六大章节,共三十四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等,为后续章节提供总体框架和指导。

(二)职责:规定牵头部门、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实验室的权责分工,确保各方在管理过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

(三)建设:提出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建设条件、流程、建设期等事项的标准和规范。

(四)运行:明确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开放交流、安全保障等制度要求,保障实验室持续稳定运行。

(五)评估:明确实验室评估主要内容、周期、方式及结果运用。

(六)附则:补充说明《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与旧版《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21〕52号)相比,《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实验室是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作为广西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对象。旧版《管理办法》仅明确实验室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进一步明晰了实验室的定位。

二是调整、细化了牵头部门、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实验室的权责分工,赋予各高新区、园区申报实验室的推荐权。旧版《管理办法》中,明确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厅市共建的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开展推荐申报工作,过程管理和支持措施方面缺乏。修订后,将主管部门调整为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属地管理并通过赋予高新区、园区推荐权,调动其管理积极性。

三是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限定实验室建设单位不得超过3家,由第一依托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鼓励年轻科研骨干挑大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减少拼盘现象。

四是响应现有支持方式。旧版《管理办法》中,对新认定的实验室择优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后补助。为响应现有支持方式和强化绩效导向,将支持方式改变为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择优支持。

五是健全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机制,强化结果应用。绩效考核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对优秀、良好等次的择优予以科技项目支持,整改等次的要求限期整改,不合格等次的取消资格。同时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平台清理规范工作精神,删去“支持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的依托单位优先创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及“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且非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直接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表述,支持措施实行“就高不就低”,避免重复建设和实现动态调整。

四、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创新平台处  0771—2618795。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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