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533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修订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管理,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推动原始性创新;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强化青年人才科研素养;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
(一)面向重要科学前沿问题或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
(二)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广西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编制项目指南,委托和指导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立项建议,开展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高等学校的下属单位和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请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加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防范科技安全风险;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和管理机构,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估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依托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可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
(三)非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四)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须经导师同意。
第十一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联合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四)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支持科技人员瞄准广西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或广西社会发展关键共性科学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基础研究类项目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造就一批有潜力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事关系在广西;
(三)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男性申请人年龄未满45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未满48周岁;
(六)未主持过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
(七)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鼓励优秀青年学术骨干深入探索自然科学前沿问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事关系在广西;
(三)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男性申请人年龄未满38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未满40周岁;
(六)未主持过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或(B类);
(七)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事关系在广西;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四)男性申请人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未满40周岁;
(五)申请人未主持过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
(六)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支持在我区单位就职在站的博士后围绕进站单位或平台主要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助力高能级平台建设。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事关系在广西;
(三)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博士后协议书,获得博士后导师推荐;
(四)申请人未主持过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为核心成员(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的研究团队,共同围绕国家和广西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2项以上(含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非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未主持过广西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联合专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设立。在双方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重点支持联合资助方围绕广西优势产业、特色学科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社会多元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联合专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项目类型,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和申请程序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受理,组织具备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根据项目指南,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聘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组织评审的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诚信、保密规定,不得违规与申请人、依托单位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依托单位请托,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研究内容。管理机构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指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公示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对不立项项目形成不立项理由并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推送至申请人。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管理机构办理签订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项目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签订过程中,不得调整项目申请时约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作为项目资料归档备查。对未按时提交的,管理机构应通知依托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在15日内提交。
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等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时间满2年,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负责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和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审核提交,督促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延期和终止研究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及时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依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报有关部门审核。
延期申请应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一)不再是原依托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与原负责人在同一依托单位任职,且符合申请该类型项目的相关要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和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且希望继续实施项目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原依托单位可以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附依托单位同意函),由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不一致的,原依托单位应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申请,由管理机构依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C类)和青年基础研究项目(博士后)负责人的人事关系不在广西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由管理机构依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提醒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安排开展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编号:×××)”(英文标注为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under Grant No. ×××),第一或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和相关结题验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项目转入无申请终止程序。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须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其他类型的项目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通讯验收。重点审查所提交项目资料完整性、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主动性及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和相关结题验收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20个工作日到期时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项目转入无申请终止程序。
对于获同意受理的结题验收申请项目,受委托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受委托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管理机构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通过的,颁发结题证书;验收不通过的,收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对通过验收项目进行2年的成果跟踪调查,此期间由原项目后续研究获得的相关成果,项目负责人应补录入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库中。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项目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
第四十条 突出成果导向,对资助期满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不含管理科学),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择优遴选不超过40%的项目给予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延续资助)支持。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或评价较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予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支持。延续资助项目、配套支持项目不列入广西科技项目限项规定,参考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重点项目管理,集中优势资源培养造就高水平领军人才。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依托单位和个人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评估评审专家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科技厅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确保“包干制”项目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