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277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9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5〕1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6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以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聚焦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一定时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包括“夯基”行动计划(广西基础研究计划)、“尖锋”行动计划(广西重大专项计划)、“智果”行动计划(广西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协同”行动计划(广西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以及农业领域的重点研发计划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各种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科技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持续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研规律、相关政策法规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统筹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变更、撤销和终止)、结题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确定承接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统筹项目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六)指导建设和维护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桂科管”系统)以及专家库等;
(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对其项目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相关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机构、高等院校、中央驻桂机构和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的高新区管委会是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或下辖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及时报送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在项目立项后作为项目任务书的签约方,按约定义务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四)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以及相关问题整改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牵头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信用状况良好,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加强相关科研活动的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研发投入归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其中,牵头单位对项目整体负总责,参与单位对所承担的课题或任务负责;
(四)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及组织验收或终止等事项;
(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积极组织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主动开展验收后2年成果管理并在“桂科管”系统填报数据;
(六)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七)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综合绩效评价、检查结果运用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八)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规定上缴应退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等管理自主权;
(二)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加强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问题整改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及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负责受托事项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纪律;
(二)负责立项评审的前端管理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咨询、形式审查、受理、评审论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过程管理的后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签订任务书、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协助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追缴项目应退的财政经费;
(五)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遵守项目评审、评估中有关保密要求;
(四)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聚焦自治区高质量发展需要,凝练科技任务选题,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对于定向配套国家项目,自治区科技厅不再另行发布申报指南,以国家项目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为申报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可牵头或单独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自治区外单位可牵头与自治区内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等多种组织方式遴选和支持项目。
公开择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同行评议,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择优是指面向指定单位范围(一家以上)发布申报指南,通过同行评议,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产业技术难题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是指针对前瞻性、探索性较强的攻关项目,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链主制是对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需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联动发展,开展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该课题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比例不低于总支持经费的40%)的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负责。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影响项目执行的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桂科管”系统提交,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推荐至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按照指南要求对推荐单位在“桂科管”系统审核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次退回补正,补正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原则选取,评审专家信息实行保密管理。
为确保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项目申报单位可组织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提出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或单位,并说明具体理由,在遴选项目评审专家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要求,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含定向论证)、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重点针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针对研发能力、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考察评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项目评审结果、项目查重结果和科研诚信审核结果等提出立项意见,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公示期内提起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自立项下达日起,逾期2个月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的,应予撤销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在保持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并上传“桂科管”系统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材料可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桂科管”系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实施不足6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调整等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期1年以上且财政资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期过半后3个月内开展中期检查。对“尖锋”行动计划(广西重大专项计划)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和考核时间。中期检查和“里程碑”检查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查定方式进行。二者时间接近的,可以合二为一进行。
其余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和考核,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分期拨付财政经费的项目应依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或“里程碑”检查报告拨付后续经费。对未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未通过中期检查或未通过“里程碑”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待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拨付;未完成整改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并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因变故需变更的,应在发生情况后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不超过1个月)主动提出终止申请;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或未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报批后进行无申请终止,并将终止报告以书面通知送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派遣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其服务费用可依规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或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桂科管”系统提出验收申请,管理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补正机会,补正期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期限结束后,无论是否完成补正,均直接进入结题验收环节。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验收和绩效评价。
按规定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自动进入无申请终止流程。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含)的项目,除已完成现场查定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现场验收。
通讯验收是指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执行期满未获验收前,除项目实施期内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使用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外,不得再列支项目经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原则上近三年未被行政处罚、不存在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已拨付的财政经费、自筹经费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结题验收审计并出具有效的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决算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 非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法规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3. 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4. 违规使用财政经费;
5. 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6. 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配套资金未到位;
7. 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8.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依托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内容、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研究提出复核建议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组织复核后对验收结论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结果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科技计划项目履职尽责容错免责情形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及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转化和使用,项目任务书对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项目任务书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退回项目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经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验收后成果跟踪管理,开展2年成果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跟踪时限内,于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起的12月底前,提交成果去向、上年度绩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共计提交2次)。在项目验收后2年内未提交成果跟踪材料的,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建立项目成果库,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72号)《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7〕113号)《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7〕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