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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18-1-24-17464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
标  题: 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桂科成字〔2018〕8号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4日

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8-01-24 16: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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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9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和院士专项经费组成,分别核定和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以下简称“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工作,以及为推进院士顾问及团队指导和参与打造九张创新发展名片等广西重大创新工程,而开展的对接服务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分年核定、滚动使用、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自治区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院士顾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专项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管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审核、批复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批复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监督和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编制和执行工作经费预算,协调服务单位编制院士专项经费预算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编制非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服务单位的院士专项经费预算,牵头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相关服务单位编制院士专项经费预算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第八条  服务单位负责编制(非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服务单位除外)和执行院士专项经费预算,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机制,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其预算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经费,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开展与院士顾问相关的组织、协调、聘任、咨询、调研、评估、会议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必要性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列入自治区科技厅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项经费,是指院士顾问及团队履行顾问职责,以及服务单位落实对接服务工作中发生的直接性费用。主要包括:
  (一)工作单位在广西以外的院士顾问每月8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在广西工作超过或不足整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二)院士顾问及团队在广西开展政府决策咨询、战略研究等活动的必要支出,包括咨询费、差旅费、接待费等。
  (三)受服务单位邀请,院士顾问及团队在广西开展调研走访、报告讲座、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活动的必要支出,包括课酬、会议费等。
  (四)服务单位拜会院士顾问,在广西举办院士顾问及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谊活动的必要支出。
  (五)服务单位陪同院士顾问及团队在区内外参加学术和调研活动的必要支出。
  (六)其它应由院士专项经费开支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院士顾问团队,是指以院士顾问为核心,长期共同从事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创新团体,不包括专职从事行政或事务性工作的非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院士专项经费按每名院士顾问每年20万元安排,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列入对接院士顾问的第一服务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一服务单位为非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列入自治区科技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院士专项经费年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院士顾问增聘而需追加经费的,由第一服务单位通过调整当年部门预算统筹解决。非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统筹解决。
  符合支出条件而院士专项经费不足的,由服务单位筹措解决。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年末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院士顾问在广西开展技术难题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合作项目的经费,按现行渠道在已有的支持科技、教育、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以及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专项经费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保证专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编报年度决算。
  第十七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将本年度院士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记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4月16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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