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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1-24 16: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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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自治区于2009年启动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以下简称院士顾问)聘任工作,先后聘请了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外国院士168人次。作为我区的一项高端人才政策,院士顾问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同时,还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合作项目,为我区全力打造九张创新发展名片,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保障院士顾问在我区开展决策咨询和创新指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主席院士聘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名院士顾问20万元院士专项经费补助。为规范经费使用,财政厅于2012年4月16日,配套印发了《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69号),为促进院士顾问与我区的深化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区科技创新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财政体制的持续改革,院士专项经费的使用在工作实践中显现出新问题,《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很好的指导和规范院士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专项经费预算主体不明确;二是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有限,直接影响了院士顾问服务引领我区创新发展的效率。为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切实提升院士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经研究,科技厅、财政厅决定修订《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桂办发〔2016〕42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0号)。
  三、总体思路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自治区主席院士聘任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财务要求,在进一步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促进院士顾问服务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重引领打造九张创新发展名片,从而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进一步明确专项经费定位。专项经费为工作经费性质,开支范围仅限于服务于院士顾问聘任、管理、服务的“调研、评估、会议、沟通”等工作,具体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项目经费由其他渠道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职责。按照财政资金改革要求,明确财政厅负责宏观审批,监督考核;科技厅(院士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管;服务单位负责院士专项经费预算和执行。
  (三)进一步提升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经费使用范围拓展到院士顾问团队及服务单位,用活资金、提升效益。
  (四)进一步强化专项经费使用监管。突出“放管服”精神,在年终服务单位固定向财政厅和主管部门上报经费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增加随机检查和绩效评估,其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预算依据,对出现问题的单位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修订亮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秉承国家“放管服”精神,呈现“一放一收,一宽一严”的“四个一”亮点。“一放”是将院士专项经费的预算直接下放到区直预算服务单位,提高经费的执行效率。“一收”是科技厅统一预算非区直预算服务单位的院士专项经费,强化经费的统筹监管。“一宽”是院士专项经费使用对象拓宽到院士团队和服务单位,使用范围拓展到区内外的院士服务活动,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益。“一严”是强化院士专项经费预算、使用过程监管。
  五、修订过程
  2017年8月2,科技厅根据《自治区主席院士聘任管理办法》,在参考相关财务政策、制度基础上,形成《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7年9月26日,科技厅就《办法》(讨论稿)内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7年10-11月,科技厅就《办法》(讨论稿)多次与财政厅进行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16日,科技厅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发文征求有关区直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2017年12月11日,《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
  六、意见采纳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4日,收到65家区直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书面、电话、网络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59家,有意见的6家,共提出10条意见。经商有关单位并研究,采纳3条,不采纳7条。
  七、主要内容
  修订的《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5章,共23条。内容包括:总则、分工与职责、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一至三条)。
  落实《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精神,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原则,规定专项经费由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和院士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
  (二)分工与职责(三至八条)。
  规定财政厅、科技厅、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财政厅负责宏观审批,监督考核;科技厅负责统筹组织;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管;服务单位负责专项经费预算和执行。
  (三)经费管理(九至十五条)。
  规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用于日常的聘任管理服务工作。规定院士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用于院士津贴,院士及团队在广西开展决策咨询、调研走访、学术交流,服务单位对接服务院士及团队等工作。同时规定了院士专项经费的追加、结转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十六至二十一条)。
  规定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并定期向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实时对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附则(二十二至二十三条)。
  规定《管理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明确《管理办法》生效时间和《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八、重点内容和说明
  (一)关于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说明。
  延续原《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经费(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院士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在聘请院士和推进院士服务引领广西创新发展时发生的直接相关工作费用,明确规定不能用于具体的合作项目。院士顾问与服务单位开展合作的项目经费,可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自治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已有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及部门预算支持。
  (二)关于院士专项经费预算主体的说明。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费预算程序,明确院士专项经费不再由自治区行业或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后拨付服务单位使用。规定院士专项经费由属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单位的服务单位直接编制预算,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厅审批,直接列入服务单位预算管理,利于服务单位使用资金和有关单位监管。对于非自治区财政预算单位的(包括中直、市直单位,私企等),因无法直接编制、执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由服务单位将院士专项经费预算计划报送科技厅统一编制,经财政厅审批后,转移支付服务单位使用。
  (三)关于发放院士津贴以及院士团队可开支院士专项经费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13日印发的《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就已规定院士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工作单位在广西以外的院士顾问每月8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广西工作天数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2.院士顾问及其团队的差旅费、接待费、活动费、咨询费、课酬等费用支出。
  《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了《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提法。
  (四)关于服务单位可开支院士专项经费的说明。
  自2009年院士顾问工作启动以来,服务单位充分发挥“沟通、服务、学习、合作”的四大定位,在衔接、促进院士顾问服务引领我区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资源。鉴于此,为支持和鼓励服务单位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持续深化与院士顾问的沟通及合作,同时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在充分保证院士顾问津贴和履职相关支出的前提下,《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单位在拜会和陪同院士顾问时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以由院士专项经费开支。
  (五)关于专项经费管理监督的说明。
  专项经费(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院士专项经费)应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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