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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19-1-24-17101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桂科政字〔2019〕2号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1-24 10: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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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八桂学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自治区八桂学者(以下简称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的岗位津贴、科研补助经费,以及八桂学者的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八桂青年学者(以下简称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的岗位津贴;全职引进的国家重大人才项目人选(以下简称五类人才)的八桂学者获得相应国家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以下简称五类人才配套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以及设岗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设岗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技厅、教育厅分别负责编制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八桂学者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或拨付)专项资金;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岗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聘任合同和履职情况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建立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设岗单位负责落实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聘期内的单位科研配套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岗位津贴包括八桂学者岗位津贴及其创新团队岗位津贴和八桂青年学者岗位津贴及其创新团队岗位津贴。
  (一)八桂学者岗位津贴,是指在聘期内,对每位全职八桂学者按每年20万元给予的税后岗位津贴,对非全职八桂学者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1.5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
  (二)八桂学者创新团队岗位津贴,是指在聘期内,每年给予每位八桂学者所带的创新团队20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由八桂学者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
  (三)八桂青年学者岗位津贴,是指在聘期内,对每位八桂青年学者按每年10万元给予的税后岗位津贴。
  (四)八桂青年学者创新团队岗位津贴,是指在聘期内,每年给予每位八桂青年学者所带的创新团队5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由八桂青年学者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
  第八条  科研补助经费,是指在八桂学者聘期内发生的,用于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计划,与开展本岗位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学术技术交流及加强所带创新团队人才培养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每位自然科学与技术类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每年60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八桂学者及其创新团队每年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科研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补助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创新团队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参与研究开发的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聘用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均按规定标准执行。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国家、自治区标准执行。
  (十)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在八桂学者聘期内发生的与其履行八桂学者职责直接相关的支出。含人才培养费、职称晋升费用、中长期培训费用等。
  第九条  安家费,是指对从自治区外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对区内受聘的八桂学者,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安家费(住房补贴)。全职八桂学者享受一次性100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后,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安家费主要用于其在岗位工作地购买或租赁住房。
  第十条  五类人才配套经费,是指按国家资助经费标准给予五类人才的八桂学者(不包括续聘)当年入选五类人才后获得国家相应资助经费的1∶1配套经费。入选多类人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限配套经费一次。五类人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补助。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根据与受聘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八桂学者各项补助经费预算报科技厅(自然科学与技术类)、教育厅(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审核。
有几类人才配套经费预算的,设岗单位应提供原国家资助经费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逐页审核盖公章确认)。配套经费金额较大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年度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厅、教育厅根据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聘任情况和对设岗单位经费申请的审核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送财政厅审核后,设岗单位在区直部门的,分别纳入各设岗单位部门预算;设岗单位在市县的,编列补助市县支出预算,指标预留在财政厅。对于在预算年度中新聘任的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其经费不能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所需经费由财政厅在预算年度中追加安排。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属于自治区本级的,经费下达给设岗单位,由设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支付;设岗单位属于市县的,由财政厅将经费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下达给设岗单位。
  第十四条  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因故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设岗单位应在30日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八桂学者专项资金拨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告科技厅(自然科学与技术类)、教育厅(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会同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单位科研配套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标结余,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任期满考核后,已下达至设岗单位的资金结余归设岗位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期满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由设岗位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告科技厅(自然科学与技术类)、教育厅(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两年后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缴回自治区本级国库。
对聘任期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其结余的专项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缴回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要将专项资金管理和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1月向科技厅、教育厅及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年度考核及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厅、教育厅分别将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年度考核及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考核结果作为划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八桂学者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八桂学者、八桂青年学者科研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3〕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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