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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6705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5〕18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5〕18号)

2025-12-19 10: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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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

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创新改革工作,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拨入目标企业一定财政科技资金,待目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成功进行首次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所拨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相应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渐进式让渡股权,与创始团队共风险、不争利,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有效支持成果转化的新模式。

二、支持范围

聚焦我区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一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确定落地我区需进一步打通技术到产品通道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和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重大成果。支持的企业对象为在广西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拨付前,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得低于拨付总金额的50%。

三、支持经费

“拨转投”资金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安排,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支持方式

“拨转投”资金在转股前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拨转投”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施期满转股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资金拨付后企业首次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拨转投”资金转化为股权,转股估值参照市场化股权融资估值。转股后股权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法确定的投资主体持有,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科技经费转股后原则上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转股后让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让渡后资金收回投资主体继续滚动用于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继续支持科技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征集。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

(三)项目立项和签约。项目经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立项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管理机构、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知识产权归属、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及时限、股权转化及让渡、违约责任等事宜。

(四)转股前管理。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自治区科技厅按时将“拨转投”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导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投资主体为被投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资源链接专业服务。实施期满按科技项目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管理机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待项目达到条件后进行股权转化。若实施期满前达到转股条件并完成转股的视同项目验收通过。

(五)股权转化。项目达到股权转化条件后,投资主体会同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财政股权投资管理规定对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将拨付资金转化为股权。转股时限内达到转股条件不愿意转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原渠道退回已拨财政资金,已退回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按规定上缴财政。转股时限已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终止股权转化并报告自治区科技厅。

(六)转股后管理。股权转化后由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让渡等工作。投资主体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支持被投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平台,鼓励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投资“拨转投”项目,承接财政科技经费转换的股权。投资主体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

(七)股权让渡。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逐步让渡股权。

(八)收益管理。股权让渡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主体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不应超过所在地私募基金市场平均水平,并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支出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剩余资金由投资主体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继续支持科技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六、支持措施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应不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拨转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积极联动“拨转投”项目,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主体、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良好环境。为鼓励先行先试,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及投资主体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对投资主体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投资主体发生的投资损失经认定后及时核销处理,其盈亏暂不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七、实施期限

本工作方案实施期限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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