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08日 |
标 题: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 | |
发文字号:桂科监字〔2021〕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7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条 建立科技特邀监督员制度。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选聘科技特邀监督员,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科技特邀监督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原则。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开展,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分层分级监督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三)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四)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加强绩效评估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构建科研信用体系,促进管理优化。
(五)坚持放管结合原则。既要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按照科研活动规律,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自律性,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全程监管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区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具有协同管理或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科技计划监督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监督工作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三)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对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或指导;
(五)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六)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
(七)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财政法规、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评价;
(九)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牵头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审、任务清单编制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及评价适时组织开展再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五)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
(二)开展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向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都应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三章 监督要求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有关实施方案或者制定工作规程,明确监督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科研诚信义务、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事项。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评价责任机制,实行专家随机抽取产生、动态调整管理和选任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配合科技部门完善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所辖单位的项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作出规范,完善监督机制,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工作记录,将有关信息录入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档案,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广西科技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专家选择应当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绩效评估和评价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官方网站上,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公示应注重时效性。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拟立项项目公示及其他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主体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统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等,并加强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协调和衔接。
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监督工作与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三十六条 现场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执行期3年(含3年)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情况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对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单位及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核查工作可根据需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所在法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监督结果应当明确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监督主体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调机制。
第四十条 监督主体应当根据监督结果、整改情况、绩效评估和评价以及诚信分级评价,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应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监督结果汇总到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提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动态调整意见,优化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拨管理资金、取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责成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监督支撑机构使用等管理决策重要参考。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信用等级差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七章 条件保障与监督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并注重发挥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监督主体可以委托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督主体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监督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监督主体支付,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监督主体应当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五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依托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加强监督信息共享。
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五十一条 监督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督主体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尽职履责,因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问题、或因非显而易见的造假行为导致错误判断和处理的、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不予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