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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2 15:00     来源:广西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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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政字〔2018〕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有效支撑广西科技宏观决策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以解决广西科技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实现科技宏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研究,为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范围:围绕广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建设创新型广西,开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法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为自治区科技发展决策提出可供选择的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选题,是指课题题目的名称。选题应当体现创新性、需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要求。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建立征集选题、公开遴选课题承担者等流程管理制度。课题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选题确立、承担者遴选、研究成果评估与使用等一系列评审评估咨询工作,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选题征集与确立


  第七条  选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研究范围,其立题依据要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科技部署和安排,突出在科技发展决策、组织和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八条  选题征集,是指在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选题。
  第九条  选题确立,是指评审委员会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评审,并形成立题建议方案,立题建议方案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课题承担者遴选

  第十条  选题发布后,申报课题承担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申报课题承担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广西相关单位申报。
  (二)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党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从事工作和研究领域应当与课题研究相关。
  (三)课题组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第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重点智库单位领衔申报产、学、研联合课题。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承担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证合一)的复印件;
  (三)课题研究水平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估评审,并形成课题承担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建议方案,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通过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书后,会同受托管理专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课题合同书。课题合同书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目标、期限、预期成果、费用安排等。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者应当按期履行合同约定,向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报送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课题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随意延长合同期限,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课题实施期内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
课题内容和课题负责人一般不予以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课题实施期内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者应当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组织5—9名专家(单数)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通过验收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发结题验收合格证书。
承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的,做无申请终止结题课题处理,收回剩余财政资金和违规开支资金,并将其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打印纸质的课题验收申请书;
  (二)课题立项合同书;
  (三)课题实施总结报告;
  (四)课题研究报告文本;
  (五)课题经费决算表;
  (六)课题所获成果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课题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报告系统提交课题科技报告。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除涉及秘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项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资助经费开支包括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课题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20%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直接费用包括:
  (一)差旅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学术考究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会议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五)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聘请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监督管理参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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